常见问题
一、特定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二、单位为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怎样确定?
从业单位应以特定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报酬高于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或低于下限的,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申报缴费。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359元。2024年度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三、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日期前的时间可以进行补登记吗?
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月缴费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
四、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从业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认定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是否会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资格?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从业单位按照规定自愿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从业单位自愿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