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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们面临着极大的挑战。高温津贴作为对他们辛勤劳动的一种补偿,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关怀,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许多人还存在疑问。那么关于高温津贴近期收到大家咨询最多的热点话题,今日将由劳动法专家带我们继续深入探讨。
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需另外计算。
劳动者休假期间发放高温津贴能否减少工资支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专业解读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减少工作时间安排,亦或是超出正常休息时间的休假安排。这种情况下,无论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安排虽然导致工时的降低,但都不属于合法降薪的范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或者发放了高温津贴而减少工时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劳动者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其高温津贴?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管理自主权,在规章制度中形成相应的规定,比如可以规定劳动者如果在高温津贴发放期间休假时间达到月计的,不予发放。如果规章制度并无明确约定,但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假期的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在休假期间也不能扣除。
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律后果?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补发高温津贴;
2、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从而可能产生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以及行政罚款。
高温津贴是否可以用物品替代?
个别单位采取直接给高温下工作的员工购买几箱冰棍、冰镇饮料等实现降温目的,以节省下高温津贴的发放,这是一种错误的管理思路。
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作为替代,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而非福利,企业拖欠或克扣支付高温津贴则构成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
同样的,发放了高温津贴也不妨碍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