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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并不导致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待定状态。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定,且明确规定了员工不辞而别达到一定天数(如无故旷工三日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出现这种严重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也需履行通知等相关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